一、如果发行人的验资报告只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盖章,应如何处理?
答:深交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0年第4期,首发项目申报材料中发行人验资报告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的,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处理一是报送加盖原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公章的验资报告;二是提交总所授权该分所承担验资业务,以及总所完成复核程序的证明文件;三是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对该验资报告进行复核的报告。
这里的验资报告应该是指股份公司成立时的验资报告,如果是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而成,则这里指的是股改的验资报告。
二、验资报告是否必须有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答:是的,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从业资质。如果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证券从业资质,则一般需要聘请具有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出具验资报告或出具对应的验资事项复核报告。
三、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时,是否必须出具评估报告?
答:是的,对应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师事务所应该具有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从业资质。如果公司没有出具评估报告或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师事务所没有证券从业资质,则一般需要聘请具有证券资质的评估师事务所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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